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有过错的一方所承担的责任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3.作为买受人,理应审慎核实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许可证编号一栏空白已足以说明其在购房过程中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因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买受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总之,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业主购买后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同时无效后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及自身过错很难弥补自己的实际损失,甚至钱房两空。#商品房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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