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2017年6月1日,原告叶晓芬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程序中以2,805,000元竞买获得系争房屋的产权。2017年6月5日,江苏省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282执恢147号执行裁定书,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随后,原告在法院协助下办理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然,原告多次通过社区警察、居委会等前往系争房屋要求被告搬离,屡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二、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的上海市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无权占有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以原告获得产权之日2017年6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以同段位的房屋租赁价格计算);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因涉及相关民事执行案件,原告经拍卖买受系争房屋,但因被告至今仍使用系争房屋,原告未充分实现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而系争房屋交付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系相关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遗留问题,应由作出该民事执行措施的法院继续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处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晓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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